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7********,汉族,中共党员,江西省南昌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栋**室。2019年1月13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6日,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与九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江西**公司承建九江现代综合大市场一期、二期及月星家居广场部分工程,被告人邓某某通过挂靠江西**公司的方式,为该项目工程的实际负责人。2016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与九江**公司协商就已做工程进行结算,经江西**公司同意后双方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了《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九江现代综合大市场一、二期工程补充协议》,商定九江**公司以九江现代综合大市场共十三套商铺抵偿剩余工程款项7423650元,另再以现金支付剩余工程款项4987407元。根据被告人邓某某与江西**公司签订的《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必须由九江**公司与江西**公司之间结算,江西**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再与被告人邓某某结算。在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结算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为给该项目工程上的施工队工人、材料商结算工程款,在未得到江西**公司的授权下先后私自伪造了两枚刻有“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公章并使用,私自从九江**公司直接领取工程款及抵款房产进行处理,导致江西**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1、2015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伪造了一枚刻有“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公章,并在一份2015年11月23日甬九公司支付工程款80万元到其个人账户的收据上加盖了该枚伪造的公章,九江**公司据此将工程款直接汇到了被告人邓某某的个人账户上,被告人邓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该枚伪造的公章遗失;
2、2016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再次伪造了一枚刻有“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的公章。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一份其伪造的江西**公司委托九江**公司将200万元工程款打到其个人账户的委托书上加盖了该枚伪造的公章,九江**公司据此汇款199万余元到被告人邓某某个人账户上,其将该笔钱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为将九江**公司抵付的其中9套抵款房产作为工程款抵偿给该项目的材料商,被告人邓某某又使用该枚伪造的公章办理了相关手续,在四份抵款房产授权委托书及对应的收据上加盖了该枚伪造的公章,九江**公司据此帮该9套抵款房产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过户给相关材料商。
2018年12月,江西**公司委托公司法务部部长彭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月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传唤,1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承认自己私自伪造江西**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18日,江西**公司出具了对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江西**公司委托人报案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伪造江西**公司的印章两枚,并多次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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