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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90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出生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渝水区水北镇某某,司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邓某某之前会做二手房中介生意,而有些客户没有工作,不能提供真实的收入证明,所以无法在银行正常办理贷款。2017年8月份,邓某某去新余市某某南路廖某某(己判处刑罚)经营的“某某宝贝”店内复印材料,发现廖某某会伪造印章,就加了廖某某的微信。2018年3月5日因一客户需银行逾期还款说明,邓某某遂找廖某某帮忙伪造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印章,廖某某便用店内设备伪造出该分行的印章,并加盖在逾期还款说明书上;2018年11月15日邓某某因自己要去贷款,又找到廖某某伪造新余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并要廖某某伪造购房合同,随后邓某某叫其姐姐作为担保人,在新余市渝水区某某村镇银行贷款20万元;2018年12月12日邓某某为帮他人开个人工作及收入证明,再次找廖某某伪造出新余市某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廖某某经营的“某某宝贝”店内查获了上述伪造的印章。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屏》、《搜查笔录》、《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三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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