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四川省德阳市通过张贴小广告的方式,发布“制作、买卖假证”的信息,并通过手机和微信昵称为“和气生财”、“花儿.皮卡丘”、“一帆风顺”等微信联系“上线”和“下线”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7月初,被告人邓某某从四川省德阳市回到双峰县甘棠镇自己家中继续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一万余元。2019年7月31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邓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扣押了作案手机三台,并从手机中发现大量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信息。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邓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和气生财”(微信号:kkk222000kkk)的微信与微信昵称为“云淡风轻”的下线、微信昵称为“快乐每一天”的上线联系,制作了一个名为吴某甲假高中毕业会考证,上面加盖了四川省教育委员会普通高中会考专用章、德阳教育委员会普通高中学籍专用章的钢印以及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及杨远廷印等印章。该证制作好后邮寄给了成都市青白江区吴某甲,目前已由当地公安民警提取扣押。
2、2019年7月2日左右,邓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和气生财”(微信号:kkk222000kkk)的微信与微信昵称为“雪地红枫”(微信号为:p13688054078)的黄某某联系,为其制作了一个名为黄某某的假成人大专毕业证,上面加盖了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和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印章。该证邮寄给了成都市双流区的詹某某,目前已由当地公安民警提取扣押。
3、2019年7月20日左右,邓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和气生财”(微信号:kkk222000kkk)的微信与微信昵称为“风无影”(微信号为:zhudai16800)的下线联系,为其制作了一张持证人为李某某、准驾车型为C1E的假驾驶证,上面加盖了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印章。该证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的吴某乙,经双峰县公安局核查,李某某所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4、2019年7月7日左右,邓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和气生财”(微信号:kkk222000kkk)的微信与微信昵称“快乐每一天”的上线联系,制作了一张名为林某某的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上面加盖了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印章及钢印。该证邮寄给了四川省泸州市的周某某。
5、2019年7月18日左右,邓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和气生财”(微信号:kkk222000kkk)的微信与微信昵称“玲玲”的下线联系,为其制作一张名为沈某某的假离婚证,上面加盖有广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该证邮寄给了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的辜某某,邓某某收取对方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假证件两个、手机三部;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和证明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吴某甲、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系主犯,且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丽琼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被扣押假证件两本、被扣押手机叁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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