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2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冠繁,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以本市**镇**巷**公寓**房为窝点,以手机为作案工具,通过一名外号叫“潮州佬”(另案处理)的男子提供的交易地点和交易价格,多次介绍失足妇女包某、李某、邓某某的女朋友鲁某(均被行政处罚)前往本市**镇**酒店、**酒店、**酒店等地点从事卖淫服务并从中获取介绍费。从2020年3月底开始,邓某某将外号为“红姐”(另案处理)的微信推荐给包某等三人,由“红姐”安排包某等三人从事卖淫服务,包某、李某每次卖淫后通过微信转给邓某某50或100元,鲁某的卖淫所得与邓某某共同使用。截至案发,邓某某通过介绍卖淫非法获利12020元。
2020年4月8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湘F8**)行驶至本市**镇**街**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5mg/100ml。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20许在本市**镇**巷**公寓**房抓获被告人邓某某,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包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还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危险驾驶罪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东隽
检察官助理:潘健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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