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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扶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无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扶风县**镇北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磷肥厂门口右转弯时,车辆侧翻将被害人葛某某、冯某撞倒,造成邓某某、葛某某、冯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葛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重伤二级,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扶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邓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某、冯某无责任。

案发后,贺某报警,邓某某因受伤被送往医治疗,后民警前往扶风县人民医院调查,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朱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冯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肇事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9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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