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住逊克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租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邓某某受车主闫某某雇佣,于2020年3月6日12时许,驾驶黑N****5号牵引车,牵引黑****7重型挂车装载玉米秸杆大方包,在沿孙逊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82公里加172.3米转弯处时,重型挂车上装载的玉米秸杆大方包发生散落并击中沿孙逊公路自西向东,由孙某某驾驶(车主为赵某某)的黑N****8号牵引车(牵引黑****0挂),造成黑N****8号车车内驾驶员孙某某和乘车人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某经逊克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在与现场其他人员对伤者实施抢救过程中被交警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的黑N****5号重型牵引车牵引黑****7挂照片、牵引车装载玉米秸杆单体大方包照片、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黑N****8号牵引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孙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相华
2020年8月14日
附 :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页;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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