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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罪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东省怀集县**镇**路**号,现住址新兴县**镇**路。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邓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赣C3****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新兴县簕竹镇往新兴县城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新兴县G359线129KM+830M(雨洞火车桥)路段左转弯横过道路并准备转入雨洞村方向的路口时,与被害人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由新兴县城往簕竹镇方向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龚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同年3月5日9时20分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31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该宗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龚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6月22日邓某某到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资料时被民警依法传唤至讯问室,同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天富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侦查阶段开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徐柳娴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机辉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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