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工作单位及职务:黄某某**镇**小学校长,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黄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鄂JGL***小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将路边站立的行人殷某甲撞倒并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在未停车的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邓某某于2020年9月5日2时15分许在**镇**小区向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投案。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邓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9.72mg/100ml;被鉴定车辆鄂JGL***宝骏牌小型客车右前侧与右侧车身前段与软性物体相接触。经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殷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黄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殷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鄂JGL***车辆照片及车辆受损部位照片、监控视频抓拍图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检测照片、被害人殷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殷某乙、吕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湖北省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司)鉴(病)字[2020]65号鉴定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九司鉴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X11-85号及九司鉴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1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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