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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3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设备安装人员,出生地重庆市开县,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号**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F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果大道泰山电缆路段时,其车与站在最左侧车道内的被害人张某某及停在最左侧车道内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张某某于当日7时1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邓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邓某某静脉血内乙醇含量为240.9mg/100ml。

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病理鉴定书、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9664****。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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