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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检刑诉〔2019〕141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曾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11年7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同年7月26日我院作出羁押必要性建议,于同月2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贵B****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32县道由南开乡往水城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232县道36公里+200米处时(小地名:石丫口),因该车前制动不良、车辆超载、操作不当,致使发生车辆侧翻受损、乘客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六)鉴(尸)字[2019]14号鉴定文书认定:死者陈某某系全身多发性骨折、胸腹腔内脏器损失死亡。经六盘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说明、讨论意见、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嫌疑人陈述和辩解、尸检报告、车辆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讯问过程同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和超载的机动车,导致发生车辆受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芳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毕节市赫章县松林坡乡黄家寨村砂锅寨组,联系电话:1808587****、1821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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