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4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3时39分,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A8****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G106线与大瑶镇西环线“十”字交叉路口时,恰遇行人刘某某由西往东横过G106线,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时驾车时困倦瞌睡,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致使湘A8****小型面包车将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驾车逃离了现场。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2020年4月15日上午,被告人邓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已支付9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邓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②证人刘某某、邓某乙、潘某某证言;③被告人邓某甲供述;④司法鉴定意见;⑤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系自首,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贝承兵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0年7月9日

附:一、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