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住湖北省来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来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来某某翔凤镇凤翔大道至金盆山方向行驶,19时15分,当车行驶到建设银行门前路段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肖某某碰撞倒地,造成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后民警于次日将邓某某抓获归案。来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肖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肖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肖某某住院期间邓某某向其赔偿医药费人民币49000元。另查明,邓某某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来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2282712000000273号)、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来某某中心医院预交金收据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H12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C9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鄂恩施施南鉴[2020]临鉴字第6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来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附交通事故案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光盘);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明知是无牌证摩托车而驾驶,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梅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来某某**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17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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