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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1时33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鄂S*****号小型汽车沿平伏线东侧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水市**镇**村**路段24KM+500M处时,在超越前方同向由李某某(男,62岁,农民)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鄂S*****号小型汽车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致使摩托车倒地,造成李某某摔倒受伤后于2020年1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应是鄂S*****号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超越无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时,其右侧后部与无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左侧前部发生接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电话报警及急救中心,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耀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39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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