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冀R3****号小型轿车在保静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文安县**镇**村道口东侧时,将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某撞伤,邓某某电话报警并拨打120后离开现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5月15日邓某某主动到文安县公安局说明情况。2020年6月19日邓某某主动到文安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事件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军

检察官助理:李明明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式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