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6月01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顺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昌国路与世纪路路口以西处向南左转弯时,与顺昌国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郑某某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车辆受损,郑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治疗及康复无效郑某某郑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植物人生存状态,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左转弯未确保安全,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
2019年3月29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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