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威海**租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05月06日06时11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威海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处时,因躲避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而使车辆失控与在道路南侧站立得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刘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等书证;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19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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