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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栋车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0时许,邓某某驾驶自有川XG****轻型普通货车,从岳池县新场镇新三路沿黄井路往踏水村方向行驶,当日10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黄井路9号门市前路段时碰撞行人张某某后,又接连碰撞付某甲的电动二轮车、付某乙的电动三轮车及付某丙的人力三轮车,同时致使被碰撞的电动三轮车又碰撞旁边的黄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受轻微伤及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积极经济补偿死者张某某的近亲属、积极经济补偿车辆受损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玲玲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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