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94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年11**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镇**村**自然村1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且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曾某某、邓某乙、祖某甲、祖某乙沿南昌市新建区055县道由西向东行驶,途经055县道19KM+600M(流湖乡邓埠村路段)时,因邓某某技术生疏,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致曾小红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当事各方均未报警,死者曾小红家属于2020年5月28日10时20分左右电话报警。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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