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83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25271968********,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邓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7时35分,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半仙山村道横沥松山湖实验小学后门路段。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SW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刘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支队横沥大队于2020年8月12日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看守所(红川院区)。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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