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住商南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载有杜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商南县青山镇马蹄店村梁家沟茶场水泥路向马蹄店村部方向行驶,18时许车辆撞向道路南侧路边厕所,致杜某某当场死亡、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邓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且未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形成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田某某、杨某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玉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陕西省商南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9199****、1872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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