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5********,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住阆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7时53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川R**奇瑞牌小型轿车从本市迎宾大道向禹王宫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本市七里大道751号外道路时,将横过此处的行人王某某、史某某夫妇二人撞倒,造成王某某、史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在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斌

2020年3月16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的联系电话:1389070****。

2.​ 辩护律师:杨强;联系电话:1390907****。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