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9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中国龙工牌铲车行驶至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梨树村2社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后溜与道路上行人杨某某相撞并发生碾压,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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