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3时5分,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湘HT****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团圆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城市学院西门路段时,撞上同向前方由舒某某驾驶搭乘叶某某的D0****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受损,叶某某当场死亡,舒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报警电话后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于当日17时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经益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思瑶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