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县**镇**村**段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湘******号小车沿岳阳县柏祥镇伏太村村级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因邓样驾驶疏忽大意,将站在路边的被害人杨某某(系被告人伯母)撞倒,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邓某某的姐夫黎某某拨打了120和122,并和邓某某的母亲李某某一起将杨某某送往医院。邓某某因害怕其父亲、堂哥责备,前往其外婆家居住,并在第二天下午参加完被害人杨某某葬礼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大兴
代理检察员: 季 拓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7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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