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号牌为鄂E****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从宜昌市城区出发经翻坝高速、岳宜高速,沿241国道往渔洋关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28分,车辆行驶至241国道1857千米+600米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向某甲驾驶的无号牌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向某甲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4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已向被害人向某甲家属支付人民币5.74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肇事双方车辆(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来某某、向某乙、高某某的证言;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检察官助理:田世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57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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