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阴县**镇**村,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21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8时许,在文安县**镇**村**木业南侧,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陕GM****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公路上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冀R7****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0.4mg/100ml。经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证人霍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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