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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苏州市吴某区莘七公路行驶至横扇街道叶家港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因疏于观察,撞击被害人陈某某乘坐的停止在同向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2019年12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凌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86********;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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