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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62********,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永安市**乡**村**号,家住永安市**小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闽G*****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永安市城贡线0公里+550米路段时,未及时有效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高某某,将其撞倒,造成高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叫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邓某某已如数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高某某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事故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刘  璐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安市**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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