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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78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8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19时14分许,驾驶1辆灯光性能不合格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AP3****),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耀南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增城区新塘镇新耀南路出创新大道南174米某某,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权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权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权符合钝性力作用致心脏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等;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某某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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