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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4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B*****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本市**镇**路**村路段时,与前方由被害人郭某某(殁年57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郭某某倒地受伤,邓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送院治疗,郭某某于同年8月5日18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脑疝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邓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1021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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