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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其重新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被告人邓某甲驾驶陕A9****小型普通客车载刘某甲、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五人,由山阳县杨地镇龙潭社区唐凹组向杨地镇白马村油坊组行驶。14时20分许,行至杨地镇龙潭社区通村路老庄凸2弯道时,车辆撞到路里石坎后侧翻到路外山坡下的灌木林中,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邓某甲、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五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刘某甲生前遭遇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损伤何创伤性休克死亡,伤者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伤者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08月03日,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邓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肇事车辆及肇事驾驶员信息、诊断证明书、伤情鉴定报告、尸体鉴定报告、协议书、谅解书;2. 证人陈某丙、邓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毛某某的证言; 3.受害人陈某乙、张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责任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案发后,能积极救助伤者,自愿认罪认罚,且自身家庭困难,已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金喜

检察官助理:张  璇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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