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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川W******重型半挂牵引车从西昌市城区方向往西昌市礼州镇方向行驶,当天17时许行驶至108国道2767KM+ 200M西昌市小庙乡二手车市场路段时,与同向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并搭乘被害人陈某某的川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致被害人朱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两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检察官助理:马海伍合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5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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