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22199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及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叶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殁年69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川A*****号“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天府新区双简路由成都方向往简阳方向行驶。20时04分,被告人邓某某驾车行驶至天府新区双简路白沙镇梅家村路口时,遇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时未确认安全后就通过,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步行通过路口的叶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叶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腹部复合型损伤致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事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宗刚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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