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辽L****1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山中路**路段时,与在路面上作业的环卫工人张某某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6日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管大队认定,邓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车中未及时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酒精浓度测试;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某住院病案、死亡医学证明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永红
代理检察员:黄 瑀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其住所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