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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滑县**镇**村至***村道路上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村路段时,与行人邓某甲相撞,造成邓某甲、邓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邓某甲送医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甲无责任。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邓某甲系因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某支付邓某甲抢救费用和丧葬费,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1.被害人邓某甲尸体照片,事故现场照片,邓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照片,邓某某伤情照片;2被告人邓某某户籍信息、非中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谅解书,撤案申请,收到条等;3.证人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及检验报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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