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村*组**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川B*****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怀头他拉镇(诺怀线)林业产业基地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海国药材公司出入口路段时,与沿林业产业基地乡村道路由东向西马某某驾驶的“美时达”牌轻便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美时达”牌轻便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马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等证据;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报告、青海省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有惠
检察官助理:娜娜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起诉书八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记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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