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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路**园**号楼**。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为应对工程检查,通过微信昵称为“**”的微信好友为其下属工人李某某、孙某某、谷某某分别购买了三个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1000元人民币,后将假操作证交由李某某、孙某某、谷某某,并在其承包的工地上使用。经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出具证明,邓某某购买的三个证件证均不是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物品等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欣欣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6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先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住天津市西青区**路**园**号楼**,联系方式:1986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邓某某辩护人郑宏丽,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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