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81********,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桂林市临桂区**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利益,以自己身份证件信息,通过中介代办公司在南宁市注册了南宁市**商行、南宁市**办公设备经营部、南宁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桂林市注册了桂林市**贸易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并办理该四家公司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该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3000元。
另查明,邓某某为赚取介绍费,介绍邓某乙(另案处理)、邓某丙(在逃)、赵某某(在逃)、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给陈某某,上述人员提供自己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中介代办公司在南宁市注册了南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有限公司,南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宁**贸易有限公司、南宁*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市临桂区**工程服务部**公司,并办理对应的对公账户,后将包括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出售给陈某某,邓某甲从中获取“介绍费”共计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王某某手机微信收藏夹内对公账户信息及照片、工商部门注册资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邓某乙、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证件,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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