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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67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忠,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黎某甲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邓某甲、黎某甲忠与邓某乙、邓某丙、赖某某、张某某、邱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河源市源城区美港酒店、凯悦酒店等地,以“江西扔骰子”的方某甲赌,每天有20多人参赌,以每次赌博庄家所赢钱的7%进行抽头渔利,每天抽水渔利抽水1000至10000元,由邓某丙设立股东为群员的微信群 “好运来”、“来好运”对每次赌局的抽水进行结算和分赃,其中被告人邓某甲占赌场总股份的15%,被告人黎某甲忠占赌场总股份的10%。从2018年7月20日至8月4日,该团伙抽水渔利72160元,被告人邓某甲从中获利约5000元,被告人黎某甲忠获利约2000元。

2018年8月4日晚,民警在源城区凯悦酒店抓获邓某乙、邓某丙、赖某某、张某某、邱某某以及参赌人员方某乙等21人,缴获赌具一批,缴获赌资103040元,其中赌场渔利11700元。2019年8月23日,9月17日,被告人邓某甲、黎某甲忠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物品扣押清单、微信赌博群聊天、转账记录、酒店住宿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段八月、董某某非等27人的证言;3.同案人邓某乙、邓某丙、赖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的某某与辩解;4.被告人邓某甲、黎某甲忠的某某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黎某甲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黎某甲忠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黎某甲忠案发后如某某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黎某甲忠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黎某甲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黎某甲忠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某某。

3.随案移送赌资44640元,请依法判处。

4.《认某某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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