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务农,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为食用青蛙,于是邀集被告人邓某某同去,邓某某同意后,两人驾驶摩托车,带着头灯、腰靴等作案工具来到**村**组大堤旁,相互配合捕捉野生青蛙,被民警当场抓获,被抓获时两人已捕捉野生黑斑蛙32只,均为国家“三有”及省重点保护动物。
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均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浩
检察官助理:曾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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