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四川省广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以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康鹏程,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71********,四川省广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介绍金某某(已行拘)到被告人邓某某所在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天府欧城26栋1单元1102号房间嫖娼,并由邓某某安排钱某某(已行拘)与金某某在该房间内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事后邓某某获利200元,黄某某获利120元。
2、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以260元的价格,介绍刘某某(已行拘)、唐某某(已行拘)到被告人邓某某所在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天府欧城26栋1单元816、618房间嫖娼,并由邓某某先后安排钱某某、余某某在618号房间与唐某某分别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安排余某某(已行拘)与刘某某在816号房间实施嫖娼活动。事后邓某某获利680元,黄某某获利140元。
事后,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挡获;次日,在被告人邓某某的协助下,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相关书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所,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容留卖淫活动而提供介绍,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12月23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贰份;
4、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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