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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陈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878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011987********,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3231985********,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楼**单位**号。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某,女,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221978********,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号。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党某某、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党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本市**路**店就餐,期间饮酒。次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自称身上现金丢失,为此与店主倪某甲发生口角,邓某某遂与刘某某打砸店内部分物品并殴打倪某甲,后三被告人对倪某甲及店员费某某、倪某乙拳打脚踢。出警民警赶赴现场后,邓某某等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且辱骂、推搡民警,期间,被告人党某某用左手扇了辅警段少敏一巴掌,被告人陈某某用右胳膊肘撞击民警杨航标腹部,被告人邓某某击打杨航标头部时被其用胳膊挡住,刘某某用手推辅警王阳。经鉴定:倪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证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党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因琐事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党某某采取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陈庆林 张婷婷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肆册、光盘拾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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