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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陈某某等2人骗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31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981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及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县,住四川省*****4组10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6199903******,汉族,中专,无固定职业及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县,住四川省****7组15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 月被告人邓某某教被告人陈某某在阿克苏市微咨询广告信息平台上发布代办真实驾驶证信息,受害人高某某添加被告人陈某某预留在广告平台上的微信号要求代办驾驶证后,陈某某就以缴纳考试费、办证费、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6000元。邓某某分得550元并挥霍。案发后赃款发还被害人。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邓某某用“M808****赵某某-驾驶证业务办理”的微信,以给浙江省湖州市的被害人傅某某办理驾照为由,分2次骗取其8980元后将其拉黑。赃款被其挥霍。

3、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用“M808****赵某某-驾驶证业务办理”的微信,以给江苏省的被害人霍某某办理驾照为由,分2次骗取其8500元,第一次骗取6000元,第二次2500元后将其拉黑。赃款被其挥霍。

4、2018年9月初,被告人邓某某用“M808****赵某某-驾驶证业务办理”的微信,以给江苏省无锡市的被害人谈某某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其6000元后将其拉黑。赃款被其挥霍。

5、2018年5月初,被告人邓某某用“M808****赵某某-驾驶证业务办理”的微信,以给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的被害人曲某某办理驾照为由,骗取其4000元后将其拉黑。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办理驾照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31500元,属其他严重情节,其中陈某某诈骗财物6000元,其二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春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案卷材料3册;

    2、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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