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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陈某某等收买信用卡信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韩昌成,曾用名:韩俊松,男性,1999年10月18日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01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金所街道办魏所村186号**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8月20日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01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功山镇甸头村委会柳树河村43号**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8年10月6日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2128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塘房镇凉水村委会老包组20号**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寻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昌成、陈某某、邓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韩昌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昌成、陈某某、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韩昌成向陈某某、王某某、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李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等人收买银行卡十九张,被告人陈某某向王某某、杨某某等人收买银行卡四张,被告人邓某某通过杨某超介绍向王某某收买银行卡二张。

(1)、王某某通过杨某超微信朋友圈知道邓某某收买银行卡,因自己缺钱使用,在同邓某某商量好后,于2020年3月16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穿金路支行办理了卡号为xxxx762305208600********的借记卡和在中国工商银行金江路支行办理了卡号为xxxx762122625020********的借记卡,以两张800元的价格通过杨某超介绍卖给邓某某,邓某某又以两张9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陈某某以两张1000元的价格卖给韩昌成和杭某年(绰号“小九”、另案处理),韩昌成、杭某年又以两张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周某(绰号“芭比”、“扒皮”,另案处理)。

(2)2020年3月份,杨某某通过邓某某介绍,办了一套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562170038500********),一套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162305208600********),以每张35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

(3)、2020年3月9日至10日,韩昌成、杭某年带领陈某某、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在寻甸和昆明办理银行卡,办好卡后,韩昌成、杭某年以每张500元的价格收买陈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86009********2305208600********)、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85001********2170038500********)、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662122625020********)共三张,以每张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收买曹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762133608699********)、建设行业卡(卡号:621700385001********2170038500********)、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762122625020********)共三张,收买马某甲农业银行卡(卡号:621336086990********2133608699********)、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85001********2170038500********)、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062122625020********)共三张,收买马某乙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86008********2305208600********)、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662170038500********,后挂失补卡卡号621700385001********2170038500********)、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262122625020********)共三张,韩昌成、杭某年将收买的以上银行卡共计十二张转卖给周某。

(4)、2020年3月19日,韩昌成、杭某年以500元的价格收买徐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962170038500********)一张,转卖给周某。

(5)、2020年3月,韩昌成收买李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86009********2305208600********)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262170038500********)一张;2020年5月,韩昌成收买韩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86010********2305208601********)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362170038500********)一张。韩昌成收买的银行卡均转卖给周某。

2、被告人韩昌成于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底先后共收购白腹锦鸡10只。期间向张某昆(另案处理)分四次共收购白腹锦鸡9只、用自己养殖的孔雀与李某柱(另案处理)换了一只白腹锦鸡1只。其中4只白腹锦鸡活体在被告人韩昌成家中发现,并依法扣押;3只白腹锦鸡在饲养过程中死亡,其中2只埋葬于其居住的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乡魏所村186号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号民居背后的两颗万年青树中间(已提取残骸)、另外1只丢弃于其住所对面的公共垃圾场内;1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出售给陈某祥(另案处理);1只在其饲养过程中飞走;还有1只在其收购完成回家途中飞走。后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云忆鉴【2020】动检字第3号)鉴定证实:在被告人韩昌成家中查获4只疑似白腹锦鸡(活体)其物种均为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合计人民币20000元;2只已死亡的疑似白腹锦鸡残骸,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云忆鉴【2020】动检字第17号)鉴定证实: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送鉴定的2具鸟类残骸(2具头骨、4只脚趾、骨骼羽毛若干)的物种均为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经济价值合计人民币10000元;1只出售给陈智祥的疑似白腹锦鸡,经鉴定其物种均为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合计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昌成、陈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昌成、陈某某、邓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收买他人银行卡进行贩卖,其中韩昌成收买19张,陈某某收买4张,邓某某收买2张,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昌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共十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昌成、陈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我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昌成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合并建议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昌成、陈某某、邓某某现被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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