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逮捕。
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7********,汉族,初中,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面**店,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我院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邓某某在东安县紫溪市镇花桥村一路边自己的传祺车(湘MB****)上容留陈某甲(绰号“老鼠”,在逃)、“刚哥”(在逃)等人吸食冰毒。
2020年6月22日,邓某某在东安县紫溪市镇花桥村一路边自己的传祺车上容留陈某乙、“刚哥”等人吸食冰毒。
2020年6月24日,邓某某在东安县紫溪市镇花桥村一路边自己的传祺车上先后2次容留陈某乙、刘某某、“刚哥”、“东东”(在逃)等人吸食冰毒。
2020年7月5日,邓某某在东安县紫溪市镇花桥村一路边自己的传祺车上容留陈某乙、陈某某、陈某丙、“刚哥”、“东东”等人吸食冰毒。
2020年7月13日,陈某某在东安县紫溪市镇五一桥附近路边自己的面的车(湘MM****)上容留邓某某、陈某甲(绰号“老鼠”)、“刚哥”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毛发毒品检验实验室毒品检验报告、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自己车上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车上容留多人吸毒,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钰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6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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