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5********,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某区**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4********,壮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某区**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经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某日中午,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在酒后密谋到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大道**号**汽车修理厂内伺机盗窃。当日,二人分别驾驶电动车到达现场后,将被害人某某某存放在厂内的电缆线(长度二百米)、电焊机一台、冲击钻一个、打磨机一个等物品搬运至电动车上盗走并转移至家中藏匿。破案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价格为27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钇志
2019年12月26日
附:
被告人陆某某、邓某某现在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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