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0********,湖北省**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休闲会所部长,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3********,广东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休闲会所部长,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钟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邓某某、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阳江市**娱乐有限公司老板梁某某(在逃)在该会所组织开展卖淫服务,招聘杨某甲(外号韦某某、在逃)作为会所经理,管理技师;招聘胡某某(在逃)为主管,负责楼面管理;招聘冯某某(在逃)、被告人邓某某及钟某某为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向客人介绍会所的“打飞机”、“波推”及“口交”等涉黄及卖淫活动;招募杨某芬、李某萍、吴某莹等多名技师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
2020年1月10日凌晨,公安机关对阳江市**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将被告人邓某某、钟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3、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钟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柒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