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82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7********,初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安龙人,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6********,高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安龙人,户籍地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1********,初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安龙人,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3********,初中文化,务工农民,贵州安龙人,户籍地址: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审查决定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8日;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23时许,郭某乙、邓某某、张某某、郭某甲在兴义市马岭镇龙井村黑山羊肉粉馆门口路边因口角对蒋某某及蒋某某妻子陈某某拳打脚踢,其中邓某某、张某某、郭某乙使用铁垃圾铲殴打蒋正、陈某某,导致蒋某某、陈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邓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徐某某、胡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
7.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系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减轻处罚;四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具有以上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忠
2019年9月2日
附:
1. 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51**** ;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92****;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653****;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38****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侦查卷1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23份,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证据开示清单4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垃圾铲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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