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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郭某某盗窃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7********,湖南省祁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9********,湖南省祁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祁阳县金洞镇小黄石**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及黄某某等四人在金洞金源宾馆开房住宿,邓某某、郭某某、陈某某三人在玩一款“花开富贵”的网络赌博游戏,陈某某当晚赢了5000分游戏积分,后陈某某将5000积分(1分相当于人民币1元)提现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但未及时到账。后邓某某以有朋友要给他转钱,他身上未带银行卡为由向陈某某借银行卡,并获取了取款密码。2019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郭某某发现陈某某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提示陈某某游戏积分提现到账人民币48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邓某某由于当晚玩游戏输了钱,提出将陈某某银行卡内的钱偷偷取走,郭某某表示同意,并由郭某某删除陈某某手机中提现到账的短信,然后,邓某某、郭某某来到金洞农业银行的ATM机上取走陈某某银行卡里4800元,邓某某分得3200元,郭某某分得1600元,回到金源宾馆后,郭某某又将陈某某手机中取款4800元的短信删除。2019年3月,陈某某通过查询银行卡流水发现被盗而报案。

2020年8月18日、8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分别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邓某某、郭某某家属退赔了陈某某被盗的4800元,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银行交易记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堪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均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四元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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