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宕昌县**镇**村**社。2015年5月27日因吸毒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2月16日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11月7日犯盗窃罪被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4000元;2019年4月12日因吸毒被宕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5日涉嫌盗窃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8日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宕昌县**镇**村**社。2012年10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宕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1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6月30日因吸毒被宕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7日因吸毒被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1月9日,因吸毒被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2月5日因吸毒被文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5日涉嫌盗窃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8日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预谋后携带开锁工具从兰州窜至白某某,当日13时30分许,以技术开锁的手段潜入白银**路**号**单元**室被害人贾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将贾某某的衣服翻动,未盗得财物。
2、2019年8月28日下午14点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预谋后窜至白某某**小区,邓某某楼下望风放哨,赵某某窜至**号楼**单元**室实施开锁盗窃时,被户主王某某发现,随后赵某某与邓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色手套等物证;2、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贾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7、现场视频等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昭文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视频2张。
4.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